中國反壟斷立法應選擇的模式
發布時間:2004-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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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跨國公司帶來的壟斷問題,各國一般都是通過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來加以防范和規制的。中國至今尚未出臺反壟斷法,使企業在國內市場無力抗擊跨國公司壟斷和限制性商業做法,在國外市場面臨跨國公司的阻擊封鎖,處于極不平等的競爭法制環境中。而且,反壟斷法的缺失也使中國7顏咼媼倏綣公司可能的高額利潤掠奪。
在跨國并購方面,中國法律規定極為不全,現有的三部外商投資法律主要是規范外商在國內新設的企業,對于跨國公司以并購方式進行直接投資則沒有涉及,對于并購可能產生的壟斷問題基本未作規定。在禁止跨國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力和限制爭性協議制度方面,同樣存在著內容缺失、法律層級低、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為跨國公司規避中國反壟斷執法提供了可能性。
世界各國競爭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統一式立法,即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內容合并立法。其優點在于充分考慮到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斷行為的內在聯系,照顧到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在內容上的銜接,有助于人們對競爭法和競爭行為的理解和掌握。匈牙利、保加利亞、俄羅斯都采用統一式立法。第二種是分立式立法,即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分別立法。其優點在于立法目的明確,內容界限清楚,便于實施和操作。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采用這種立法模式。第三種是交叉式立法,是指既沒有專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不制定統一的反壟斷法,而是通過制定若干個法律規范,來調整各種具體的違反競爭規則的行為。美國是典型的采取交叉式立法的國家。
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建議采取分立式模伲制定單獨的反壟斷法。理由是:
第一,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壟斷行為具有不同的特點:在主體范圍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壟斷行為廣泛得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可以是所有參與市場競爭的經營者。壟斷行為的主體往往是經濟實力較強、在市場上占有一定優勢的經營者。在行為性偕希所有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是違法的,而壟斷行為包括合法壟斷和非法壟斷兩種。在行為的表現方式上,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通過欺詐、混淆、商業賄賂、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等方式表現出來的;而壟斷行為則是利用市場優勢,通過獨占、共謀等方式來實現的。從行為后果看,不正當競爭儻的直接后果是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但對市場競爭本身并無太大影響;而壟斷行為的直接后果是排擠、限制、削弱競爭,使競爭機制難以發揮作用。
第二,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的不同特點,決定了競爭法在規制這兩種行為時所要達到的立法目的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的在俜樂咕營者利用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從事競爭,反壟斷法的目的則在于防止經營者利用壟斷地位排除或限制競爭以使市場形成壟斷結構。
第三,中國行政壟斷是最突出的限制競爭行為,因而反壟斷法的執行機構不同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機構,應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更大的獨立性。僦貧ǚ綽⒍戲ǖ耐時,應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將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原本屬于反壟斷法性質的內容轉移到反壟斷法中,從而使兩法各司其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