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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救命稻草到眾矢之的 MBO在爭議中走向何方?
發布時間:2004-12-23 00:00:00 點擊量:111
從12月15日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的總結講話,到12月18日國企改制與產權交易高峰論壇上的主題發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李毅中幾天內在不同的場合均明確表態:管理層收購(MBO)不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因此大型企業不能搞MBO,中小企業的探索要區別情況,按規范進行。業內人士認為,這可以看作是今年產權改革大爭論以來,政府高層對MBO的結論性意見。   MBO帶來國企“新原罪”?   在國企改制與產權交易高峰論壇上,李毅中直指當前管理層收購的最大問題是不規范。一位從事MBO咨詢業務多年的專業人士告訴記者,通過不規范的操作,使國有資本通過權力支配下的暗箱操作進入個人腰包造成大量國資流失,其實還只是MBO造成的負面影響中的一個方面。除此之外,MBO帶來的損害至少還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實施MBO之后,管理者成為大股東,企業命脈完全掌控在一個或幾個人手里。如果監管不力,大股東通過各種方式濫用股權侵吞中小股東的利益將更為便捷,所獲得的利益也更直接,反而加大了企業的運作風險。   二是由于中國股市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并存,管理層實際上只要通過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而不是全面要約收購,就可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所以,中小投資者只蟪晌被動知情者。加上配股及新股溢價發行,流通股為每股凈資產增值作出了很大貢獻,與此形成對照的卻是一些非流通股,包括國有股和法人股經常放棄配股。在這種情況下,MBO以低價位收購非流通股權,使管理層在獲得控股權的同時將債務與風險向上市公司即其他投資者轉移,實際上是合法卻又極不公正地侵占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   此外,MBO也屏蔽掉了外部可能存在的更合適的戰略投資者,客觀上可能并不有利于企業的未來發展。   正因為上述原因,有學者提出,MBO使國企在改制過程中產生了“新原罪”。這是相對于上世紀80年代不少民營企業在創業初賢鄧奧┧暗炔緩戲ň營行為的“原罪”而言。紅旗出版社副總編黃葦町甚至認為,“新原罪”比民營企業的“原罪”更為惡劣,影響也更壞,因為它是直接利用權力侵吞了國有資產。   一無是處的MBO?   事實上,MBO曾一度被視為國企改革的救命稻草在各地被試驗性地加以推進。銜什么到了今天,MBO卻成了眾矢之的?   MBO的確存在很多問題。然而,應該看到,在中國,任何一項改革若沒有政府支持,一定無法大范圍得以實施。   國資委研究中心黨委書記、副主任李保民就表示:把MBO說成十惡不赦,一說到MBO馬上說到國有資產流失,這種觀點太過偏激   有關專家告訴記者,對國有企業實行MBO,其實在某種程度上是我國國企改革進程的歷史選擇。   我國對國有企業的MBO開始于上世紀90年代。當時政府提出的國企“三年脫困”口號,讓人們看到國企困境的同時,也提示了大批國有企業被私有化的歷史背景。由于經濟轉軌,特別嫌詰筆鋇暮旯劬濟調控,相當多的國有企業因不適應市場經濟形勢,虧損嚴重、效益普遍下降。在那種特定的歷史背景下,MBO因為能夠解決企業經營者和所有者分離的問題,解決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及國有資本的退出渠道問題,能夠在客觀上緩解國有企業的陣痛而受到推崇。   應當說,MBO有其優勢。這表現在一方面,讓國企管理者由純粹的代理人(打工者)變成企業所有者,對他們而言,企業利益變成自己的切身利益,這種轉變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或避免了企業的經營權代理風險。   另一方面,MBO解決了經營者自有資金不足的難題。過去實行高級人才持股計劃、道砉善逼諶計劃等改革措施時,遇到的最大難題都是經營者缺乏足夠的資金來購買企業股份。這導致許多改革措施無法執行而收效甚微。而MBO允許經營者用本企業的資產作擔保來進行融資,再用融來的資金收購本企業股份,使收購的資金來源有了可行途徑。事實上,存在大量MBO之后企業滌狀況良好的企業。   除此之外,在中國MBO之所以盛行還有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管理層為了防止其“專屬性人力投資”及這種投資的報酬可能被剝奪而采取的對策。   從經濟學意義看,如果不具有所有權,管理者在企業發展過程所付出的智力和精力等“專屬性人力投資”將存在被企業所有者剝奪的危險。由于我國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國家,管理層是國家工作人員,相對于為企業發展作出的貢獻,管理層長期以來獲得的報酬非常少,受到的激勵也很少。而當他們退休后,其“專屬性人力投資”及這種投資的報酬也隨之消失。在這種情況下,MBO也就成了管理層的一種必然選擇。 針對MBO引起的種種是是非非,有學者提出,中國國有企業的MBO改造實際上與國企的資產規模和企業效益有密切關系。當企業資產規模不大、企業效益不好時,社會還具有一定的容忍度。但當企業資產規模較大并具有相當的競爭優勢和經濟利潤時,國有資產進入私人腰包,改革的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便逐漸被提出來,社會的不滿情緒也借著郎咸平與顧雛軍的官司集中爆發。   這種觀點在某種程度上印證了國資委目前對MBO的態度:大型企業不準進行MBO,但中小企業可以繼續探索。   但也有專家表示,MBO本質上只是一種工具。工具本身只有使用上的優劣之別,而無屬性上的好壞之分,關鍵是使用它的人與社會賦予其什么樣的角色與內涵。因此,在國資委提出大型國企不準進行MBO不久,就有學者提出,做為一種市場手段,MBO被行政叫停違背了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大型國企可以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而不準管理層收購,懟澳與洋人,不與家奴”之嫌,行政叫停MBO方式不妥。   針對種種爭論,國資委企業改革局副局長賈小梁表示:國有企業產權改革躲不開繞不過,問題的關鍵是從制度上去加以規范。李保民則認為,MBO只是產權制度改革中的一種探索形式,它和收購、兼并、股份制、經營者持股、職沓止傘⒊邪租賃等形式一樣,僅僅是產權制度改革或者企業改革的一種形式。既不要把MBO看成“十惡不赦”,也不要認為其什么都好,要有客觀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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